c.媒介发布费与代理佣金:任何由乙方与媒介进行结算的广告、杂志等发布工作,乙方不承担垫付的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放计划及媒体预订情况,在实际发布日期前5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账户。
d.策划、创意、设计费:如双方不是月服务费制,而是单项付费制,甲方应在分项报价单得到正式认可并签定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账户;在正稿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的账户,最后移交成品或设计稿件。如双方是月服务费制,则乙方此项费用全免。
e.其他费用:乙方按期提供有关费用的结算单向甲方收取款项,如:差旅费、市场调研费、媒介监测费等,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3日内审核无误后付款,如有异议,应及时知会乙方。
八、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仍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的竞赛评比活动。但乙方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与事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的有关报价资料若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就进行单独成品制作或媒介发布,均视为乙方违约,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除自然力、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及对乙方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索赔。
3.各分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纠正,如甲方不能在通知的时间内纠正,则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和有关部门分项合同。
4.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的权力。
5.滞纳金:如甲方逾期7日仍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决定工作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十、中止合作的条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各分项目合同各项规定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一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的执行。
十一、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补充其他条款。
十二、本协议与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之附件资料:《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法人代表委托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号:传真号: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签定日期:年月日
附件: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折扣计算)
一、设计费
第一类:单位:元/P
项目16K以下16K8K4K2K2K以上
宣传册内页商议商议商议
宣传册封面/封底商议商议商议
海报商议商议商议
POP150商议
单张(每P)商议商议商议
平面图300400500商议商议商议
价格表200300400商议商议商议
包装第一套系列包装设计:37,000
第二套系列包装设计:20,000
第二类:单位:元/件
项目5平方米及以下5-10平方米10-20平方米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
喷绘商议
第三类:单位:元/P
项目1/6版及以下1/4版1/3版半版整版
报
纸
广
告彩色300
套红25
黑白20
其他未列出之规格,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