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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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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伙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幼儿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

  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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