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年5月份项目负责人因为一句话手提钢管追着本部门的一名安全员狠打。
2、20xx年12月,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部的电缆偷出变卖,获取3600多元。
3、20xx年至今,项目负责人安排老乡和关系亲近的人,在上夜班时将工地材料偷出积攒,后叫来一辆牌照为:粤E8K346的货车将积攒的物品运走卖出。
由于不忍心他们再侵害公司的利益,实在看不惯他们的行为,特检举并提出离职,望公司领导给予重视,彻查此事,坚决遏制这种行为不再出现在!
参考检举信 篇8
非常感谢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待我们,听取我们反映情况。
我们怀着一颗诚挚之心,据实检举,原xx县xx乡引线花炮厂,徐在20xx年该厂在退出过程中,在县安监局局长郑屁护下出谋划策弄虚作假,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国家赔偿款,侵占原股东应得赔偿款,将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厂在20xx年4月6日县政府下发了沈政[20xx]16号文定为十家烟花炮竹整改提升企业之一,按照县政府整改提升要求,我们共同缴纳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并出资参与了企业建设整改以后,县政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与20xx年12月31日,下发了沈政[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上产企业整体退出,因行业政策变化整改为能彻底完成,我厂股份制章程协议未能形成书面签订,目前只能凭双方口头述说,所以我们走不了法律程序。
二、在县安监局局长召开全县整改提升会议上明确指出,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整改的精神。徐与各股东商议成立了原xx县引线花炮厂的建厂事宜并由县安监局科长(高领)主持下,在引线花炮厂的一楼办公室,召开了股东会议。共同约定我厂属于股份制企业,按人民币1万元一股,共同出资建设,以后经营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风险共担,利益按股东所出资金比例进行分红。
三、在20xx年12月31日县政府下发了沈政[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我厂停止建设。累计投资134万元,另加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其中六股东共出资132.87万元,分别是:鲁新柱23.47万元,黄杰23.6万元,豆永生26万元,顾桂峰19.8万元,鲁培忠24.5万元,鲁黎明15.5万元,徐x1.13万元(其中是老厂以前建设包括工棚30个,两间平房围墙浆引厂,围墙,路边的办公室,生活区,路东引线库房围墙,厂区土地按第一次退出每亩5000元计算在各股东的共同见证下,共作价46万元)。
四、县政府针对十家烟花炮竹厂家,进行统一赔赏,我厂共得补偿款为395万元,另加风险金xx0万元,国家共补偿款为495万元,减去各股东建厂投资234万元其中包括xx0万元风险金,余下261万元全部侵吞个人腰包,只将过股东原始股金132.87万元返还,另外还将各股东共同出资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其他股东一块砖一片瓦也未得到。还有留守期间的人员工资,还有退还的xx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银行利息,全部占为己有。
五、在我厂退出评估期间,徐与郑相互勾结,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弄虚作假、欺骗多报在骗国家赔偿款。其中厂区土地面积实际为80亩,上报多达xx4亩。厂内无树木上报多达230棵,设备机械多报,原材料多报,将部分股东机械设备上报,不按国家赔偿价格归还,以上多报部分,两人占为己有。
六、在国家赔偿款到位后,各股东找徐多次交涉,找其算账,他却说:“要什么钱”。并且态度蛮横,扬言:“就是不给你们,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还说:“打官司任花钱就是不给你们”。徐有一亲属在xx县纪委工作(儿侄女亲家纪委常委韩权X)。
七、xx县安监局局长郑在20xx年至20xx年任职期间大肆受贿,其中我厂和另外前寨引线厂每年中秋、春节节日期间,每年每厂送礼两万元。
八、我厂在退出评估期间,一次性给郑送礼两万元,政府赔偿款已落实到账之际,所有股东找徐算账,他说:“现在还不能算账,因为赔偿款(395万元)的百分之十的款项,要给县安监局局长郑为回扣”。20xx年6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送现金40万元给郑。
以上内容均为据实检举,检举人均为实名,如有虚假,检举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领导尽快落实,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社会之正义,还百姓事件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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