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在公司内有伤―风化之行为者;
以上员工自接通告始,两日内移交清公司的所有公物给行政总务部,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不得在公司住宿。
第六条调动与任免:
1、因工作、生产需要,随时可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须无条件服从;
2、对公司生产管理确有独到见解或业绩出众,且自身素质优良的作业员可随时升为职员为列;
3、对公司有过失、对工作不胜任的职员可随时降职或免职;
4、员工如认为有能力胜任某个工作,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申请;
第七条雇用条件:
1、所有雇员之聘用须经行政总务部认可后,方能生效;
2、必须年满16岁;
3、有身份证和未婚证(已婚证)等有效证明;
4、无刑事记录;
5、初中以上学历;
6、体检合格;
7、受聘之雇员依正常手续入厂;
8、须通过试用10―30天,试用期内双方可随时通告辞职/辞退。
第八条人事记录:
1、受聘前须填写个人资料表并呈交有关证件或证书;
2、雇员若有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在事发15天内报行政总务部备案;
A、地址和电话
B、婚姻状况
C、诞生子女
D、学历
第六章考勤规定
第一条严格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坚持准时上下班打卡。正常打卡显蓝色,迟到或早退打卡显红色。严禁替人打卡,违者重罚(即违者双方每次各罚款50元并扣发当日工资);
第二条员工在打卡过程中应排队整齐、有序打卡。严禁一拥而上、无序打卡,不得有插队现象,违者给予处分。
第三条车间管理人员应轮流值班,监督打卡过程。
第四条打卡监督人员应维持好打卡秩序,防止员工抢打、替打等扰乱秩序。
第五条上班打卡后不得擅自离开车间或工作场所,违者按早退处理。
第六条提前完成任务者不可提早离开岗位,应值班至规定时间或经车间主管同意方可下班。
第七条如工厂无法全厂正常运转时,应照常打卡上班,待主管通知后方可打卡离开岗位,需要外出者应向主管申请批准后并申报人事部批准,开出厂证明方可出厂。
第八条因公务或业务需要外出者(或请假者),事后经主管开出证明交人事部签卡,方可生效。私自签卡、改卡的,当天算旷工并处100元罚款。
第九条一般作业员:全月无迟到、早退者视为全勤,全勤奖金30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全月病假8小时内给付25元,超过8小时不给付。
2、中途到职,不给付。
3、中途离职,不给付。
4、迟到早退一次15分钟以内者,一次减额1/3,逾15分钟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日论。
有旷工,该月全勤奖金不支付,旷工半日扣1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旷工3天以上者事为自动离职,不与结算工资。
第七章质量规定
各员工应严格按车间已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由品管部会同各车间主管另行规定)。
第八章工资制度
第一条工资:体现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根据生产和工作性质,分为二类工资;计时性和计件性;
第三条计件工资适用范围:生产一线员工,后勤课化条、铅条、筛粉;
第四条计时员工工资结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
适用范围:
1、办公室人员;
2、设计人员;
3、管理人员;
4、仓管员、统计员;
5、杂工、卫生工。
第五条工资发放时间为隔月月中(即:本月工资于下月月中十五号发放),如遇变动,则由财务部申报行政部临时通知;
第六条职员工资有变更时,不论新任、升级、降级、免职等均以命令生效日为准。按日计算(一个月以28天为准)、按时(一个月以280小时)支给。
第七条所有产品工价由作业课长按照公司工价总成本原则进行综合核算后报生产厂长核准后呈报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八条除正常发放工资情况外,公司不再办理员工因私借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以下情况者,不得计算工资:
1、有期骗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