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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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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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