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采掘工程及采掘工作面布置图;
16.设备、仪器、档案管理卡片(200元以上的);
17.地面岩移观测记录、设计、分析、总结资料。
第七条地质方面应归档以下资料:
1.全矿井范围内的地形地质图;
2.有关地质勘探成果资料(普查、详查、精查、地质报告及修改地质报告和审批文件);
3.地质工作原始记录,包括井筒及巷道素描;
4.水文地质资料及图纸;
5.采掘、开拓地质说明书;
6.有关矿井储量动态、开采量、损失量、回采率和储量平衡表等文件、资料、图纸。
7.储量动态和损失量年报;
8.三量动态报表;
9.各种地质剖面图、地层综合性柱状图、钻孔位置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10.岩石标本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地面基本建设方面应归以下资料:
1.各工程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
2.各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组织、说明书、(概)预算书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图纸;
3.标准设计图纸、预算书、经济技术指标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4.委托外地设计的委托设计协议书及有关资料;
5.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甲乙双方施工合同、地耐力、上质复查等文件资料;
6.合理化建议、修改设计和工程更改文件;
7.安全及质量事故报告;
8.防寒、防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9.工程质量记录;
10.停建、缓建、复工项目批准书;
11.竣工验收鉴定及验收报告;
12.竣工技术总结、竣工报告;
13.竣工决算书;
14.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第九条科学技术研究书籍、杂志应归档以下资料:
1.科技成果档案,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方面的经验总结、汇编、论文及鉴定报告等文件资料;
2.技术交流、科研现场会议决议、文件;
3.双革及技术推广安排意见、设计、施工措施、总结、鉴定报告;
4.有关地面、井下工程概(预)算、决算书;
5.有关机电、生产技术、土建、科研等技术方面书籍、杂志资料;
6.有关重大技术方面的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及上报处理意见、总结报告等。
第十条生产技术方面的各种报表、记录、图纸,每半年归档一次,须在每年元月、七月(上半年)内归档、重要专题记录随时归档。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的图纸、证件,在该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交付使用后的一月内归档。
第十二条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的同时,要求个人对以前借用或下发的有关技术资料、设计文件、设备说明书、科技书籍等应主动清退移交,积极配合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做好资料归档回收工作。第十三条对于在科技档案整理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移交归还资料、并做出显著成绩者,应按归还资料的价值不同给予表扬和奖励,而对隐藏资料和影响归档工作者,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科室对在生产、基建、科研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资料(包括图纸、表、文字材料等)由工程负责人按照科技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资料的有机联系,进行收集整理成套,按期向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对移交来的技术档案,要及时登记,并分门别类,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并应标明保管期限和机密程度。
第十六条对基层建设和技措、大修各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必须有记录,有完整、系统、准确的开竣工资料,并要做到图物相符、资料齐全,否则不予验收和不能报工程完成。
第十七条每年对技术档案的存放、保管状况和提供利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三年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档案鉴定委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对技术档案进行复查、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剥除销毁工作。
第十八条借阅时间最长一个星期,到期不能归还者,应到技术档案室办理借阅延期手续,否则应追回档案,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借出档案,必须保持齐全、整洁,不得随意更改、抽页或填写内容。
第二十条借阅者在归还档案时,如有损坏或缺页现象应由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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